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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湖北中小学、幼儿园将增设教师高级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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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09: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陈会君、通讯员边洪泽、陈维)9月28日获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规范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高中、初中教师岗位调整增设正高级岗位,在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中调整增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优化教师岗位设置标准,提高教师高、中级岗位比例。

  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

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四、五、六、七级

  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于2009年制定,优化了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推动了教师队伍建设。近8年来,随着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原有中小学教师结构比例的标准与当前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已不相适应,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相配套。此次调整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考虑了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职称制度改革推进。

  有关媒体报道,随着近年来我省加大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取得较高等级职称的教师逐年增加,教师队伍结构更加优化,由于教师岗位设置标准较低,许多“够格”的教师没有机会晋升,影响了积极性。为此,《通知》调整了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调高了各学段高级和中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拓展了教师成长空间。

  按照国家对中小学(幼儿园)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以评定正高、副高级职称,此次增设高级岗位等级,符合改革方向,适应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岗位共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四级、五级、六级和七级。

  可组织跨校(园)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业绩突出人员可破格越级晋升

  《通知》对教师岗位聘用、晋升,破格条件的制定,与职称评审的衔接,跨校竞聘,考核管理等提出了规范要求。岗位使用向已取得资格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倾斜;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等级晋升一般应逐级晋升,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批准可破格越级晋升;鼓励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参加跨校评聘;加强考核管理,实现能上能下。这些措施,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知》规定,农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县级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组织开展跨校(园)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对在现聘岗位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省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百千万工程或省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省特级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教师,获得“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经核准后可不占聘用岗位相对应的高、中级岗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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