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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3: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酥手,黄藤酒 于 2010-9-21 13:50 编辑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没有法定的事由,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倘若是女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并且男方应承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的期限和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或法院依法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但在哺乳期内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或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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