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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麻城法院公开宣判该市首例“醉驾”案 [打印本页]

作者: editor    时间: 2011-8-25 10:48
标题: 麻城法院公开宣判该市首例“醉驾”案
荆楚网消息(记者夏青锋 通讯员王  静  丁保江)8月19日上午,麻城法院公开对麻城首例醉驾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李甲(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李甲与朋友李先生、程先生等人在麻城市城区举水河边的“小李子虾城”吃饭,席中,被告人李甲喝了四瓶啤酒。饭后,被告人李甲驾驶自己的鄂J85161号小型轿车,载着程先生、徐先生等人准备从麻城城区返回岐亭家中,21时40分许,行至大广北高速公路麻城收费站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查获,被告人李甲于22时54分被带到麻城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于2011年6月29日送至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乙醇定量检测。经鉴定,李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9.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定罪,作出有罪判决,结合湖北省高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轻伤或较重大财产损失的一般在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该案被告人李甲酒后即驾车进入高速公路,鉴于其酒驾的行为尚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醉驾标准不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诚意,其近亲属、所在村部及当地社区矫正办愿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mcgg    时间: 2011-8-2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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