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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两包工头卷款藏匿 抓获后竟被判无罪释放

2014-4-24 09:52| 发布者: ㄣ秇淰しovё| 查看: 3113| 评论: 0

摘要:  两包工头拖欠农民工42万元工资,卷款藏匿被警方抓获,东湖高新检察机关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东湖高新法院。该院审理认为,办案单位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犯罪不能成立,遂一审宣判无罪释放。随后,检察机 ...
 两包工头拖欠农民工42万元工资,卷款藏匿被警方抓获,东湖高新检察机关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东湖高新法院。该院审理认为,办案单位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犯罪不能成立,遂一审宣判无罪释放。随后,检察机关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日前,市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昨日,当事人罗某说,他们无罪被羁押时间达471天,将向有关部门提起国家赔偿。

  包工头携工程款跑路

  “包工头金某和罗某欠我们的423565元血汗钱跑了!”前年7月5日,河南民工崔昌旺等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诉。

  该局派人调查发现,2012年2月15日,麻城人金某和罗某与新八建设集团中种中心项目部签订木工承包合同,两包工头先后组织崔昌旺等百余位民工进场施工。

  同年7月初工程完工,两包工头从新八集团领到636390元工程款,余下的41225元没有结清。两人支付了民工的部分工钱后,以亏损为由屡次推脱,只给民工们打了423565元的欠条。

  同年7月9日,区社保局工作人员向新八集团下达支付拖欠工钱的整改书时约谈了金某和罗某,并口头责令两人立即支付拖欠的工钱。次日,民工们发现两人手机打不通了。

  民工们向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投诉后,新八集团向政府部门表示:公司作为金、罗二人的甲方已将工资支付,就二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愿意承诺先垫付农民工工资。

  同年12月24日至26日,新八集团履行承诺,累计代金某和罗某向崔昌旺等民工支付了423565元工资。

  涉嫌恶意欠薪被逮捕

  2012年8月13日,东湖开发区警方接到报案,将金某和罗某列为网上逃犯。同年8月24日晚10点,躲在老家麻城的两人被警方抓获。

  同年8月27日,金某和罗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同年9月29日,两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逮捕,检察机关向东湖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3月5日和3月26日,该案在东湖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因涉及案情重大,该案经市中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于去年12月3日恢复审理。

  东湖开发区检察院指控认为,社保局工作人员曾口头责令金某和罗某立即支付工钱。两被告人以逃匿的方式恶意拖欠民工工钱42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责。

  法院放人,检察院抗诉

  一审法庭上,辩护律师——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李寿亭、邬勇刚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是两人是新八集团该项目木工班负责人,不具备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与民工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二是两人均向民工出具了欠条;三是两人没有收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书。

  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和罗某逃匿支付工钱的事实清楚,但现有事实和证据表明,劳动监察部门仅口头要求两被告支付民工工资,在他俩逃匿后,劳动监察部门才向新八集团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该文书不是针对两被告下达的。故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犯罪的构成要件缺失,即公诉机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去年12月6日,该院一审宣判两人无罪。4天后,两人获释。

  东湖开发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于去年12月18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抗诉。

  日前,市中院复审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寿亭就此案评论说:“该案宣告无罪,且出具了释放证明书,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了证据证明标准和证明力的问题。”

  当事包工头:

  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据了解,4月17日,金某和罗某已经与律师接触,正准备材料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法院宣告我们无罪,我们就没有犯罪,但毕竟被关了471天,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道的。”金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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