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新规注重对孩子的素质教育 满6周岁儿童必须入学、竞赛成绩不得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依据、为资教教师建周转住房……昨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该《实施办法》为破解择校热等“顽症”提供依据,可有效地保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师资水平、生源分布、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普通学校应接收残疾学生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入学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这使得义务教育的效果打了折扣。如何保障残疾人平等就学的权利,引起不少专家学者的关注。《实施办法》对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保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为资教教师建周转住房 许多大学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农村、边远地区资教,他们是否应该享受到相关国家优惠政策,以促使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到资教队伍中去?《实施办法》规定,资教教师的任教时间应该计入到工龄中去,他们在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用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应该被优先录用。不仅如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定为资教教师建立周转住房机制。 竞赛成绩不作为入学依据 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上最好的学校,可是好学校是有限的,学校的学生名额也是有限的,择校费等乱收费现象因此产生。许多交不起择校费的学生只能到差一点的学校去,这无形中,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实施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不得跨服务范围组织招生。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的依据。不仅如此,有关学校还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服务范围对口接收学生,并在每学年初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校长任职满两届换校交流 一个学校教学水平的高低,与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好坏有很大关系。“校长实行任期制,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实施办法》规定,要逐步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交流,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各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也有很大的差异,为此,《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开展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素质教育的概念早已提出,但如何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却有难度。加上有升学考试的压力,学校并没有将素质教育的理念很好的贯彻。《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各有关单位应当为活动开展提供帮助。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学校还应当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等活动,参观博物院、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支持。 不得向农民工子女收借读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中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难题。部分流动人口选择将孩子留在户籍地交给父母看管,还有部分流动人口则选择将孩子送入工作地的学校念书。如何解决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 按照《实施办法》,流动人口可以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达到入学年龄的子女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公办学校或者委托民办学校负责接收。就业证明包括《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等。另外,学校不得借机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 公办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目前,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其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全额保障,首先是为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从事义务教育的积极性。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这就要求教师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全身心地投入,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一项工作,不得利用职责谋取私利。为此,《实施办法》规定,公办学校教师不得以牟利为目的直接从事或者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同时,《实施办法》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