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卫生室建设,提高农村医生的待遇,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的“网底”,今年8月份,麻城市卫生局出台《麻城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对麻城卫生系统乡村医生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乡村医生报酬实行乡镇卫生院统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在岗乡村医生实行效益工资制,市卫生局对担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补助,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由卫生院根据考核结果发给。 对1997年以来,凡参加乡村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或累计工作满10以上的,年龄已满60周岁并离开乡村医生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办理离岗手续后,由市卫生局发给荣誉证书,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市卫生局补助150元、所在乡镇卫生院补助150元)。年龄不到60岁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批准离开乡村医生工作岗位,年龄满60岁的,符合上述条件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生活补助(市卫生局补助90元,所在乡镇卫生院补助90元),由乡镇卫生院发给。原已参加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同时在人寿保险公司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充抵本项生活费补助。 要求乡村医生必须全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鼓励乡村医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卫生院承担40%,个人承担60%,保险补偿给乡村医生投保受益人。鼓励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个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享受投保人的权益。在职或退休乡村医生病故由乡镇卫生院每人给予一次性丧葬费3000元、抚恤金5000元。 目前,国家对乡村医生待遇还没有明确的保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