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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建明等9人涉黑案一审开庭

2010-6-12 09:40| 发布者: | 查看: 492| 评论: 0|来自: 华龙网-重庆晚报

摘要:   本报讯 昨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建明等9人涉黑案。陈建明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非法持...

  本报讯 昨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建明等9人涉黑案。陈建明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等10项罪名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以来,被告人陈建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我市渝北区、江北区以及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华城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建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杨旭强、邓孝云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周伟、冯环贵等十余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壮大组织实力,该组织采取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手段聚敛钱财,并以枪支、管制刀具为暴力工具,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打击报复证人、放高利贷等违反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财物、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应当以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旭强等8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所具体实施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案情重大,法庭决定择期宣判。记者 罗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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