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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2010-5-23 17:40| 发布者: | 查看: 3921| 评论: 0

摘要: 麻城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麻城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麻城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设备等)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下计价货币均为人民币)、开发区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专业批发市场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适用于本政策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条  土地供应政策

(一)项目用地规模根据投资者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研报告和国家有关投资强度(3类8等)的规定安排供应。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价格和出让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麻城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按4万元/亩一次性预付土地款。开发区外工业项目预付土地款标准由各乡镇办自行制定。

(四)鼓励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的,其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形成的市级财政收入,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中投资强度超过100万元/亩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供地预付款可下浮10—20%: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

2、年税收达到500万元;

3、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

2、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100强企业;

3、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对落户麻城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六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排水设施等六通;平整土地),各主干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第五条  财政扶持政策

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

第六条  收费政策

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在5年内实行零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按照不超过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其他有偿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定成本按照最低成本价收取。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招商局一起制订收费明白卡,统一按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明白卡一年核定一次。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收费,投资企业均可拒付。

第七条  项目奖励和约束机制

(一)项目经中介人引荐的,从招商单位首年获奖资金中提取10%奖励给中介人;引进国内1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另一次性奖励中介人3—5万元。

(二)项目建设必须同时符合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税收贡献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以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为基准,由企业补交土地差价。

(四)自供地之日起,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第八条  外来客商及其随同家属在就医、子女入学、入托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城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政策由麻城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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