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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外来投资企业客商优待证管理办法

2010-5-23 17:39| 发布者: | 查看: 866| 评论: 0

摘要:  

 

麻城市外来投资企业客商优待证管理办法(摘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麻城的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亲商、安商、护商的良好投资氛围,激发外来投资者在麻城的创业热情,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业投资企业客商优待证》是麻城地方政府颁发,为投资者生产生活提供方便,体现创业者荣誉、身份、地位的一种资格证件。
    第三条  优待证发放对象:市外的法人、自然人或麻城籍返乡人士在我市投资兴办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指定的该企业经营者。
    第四条  优待证发放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外来工业企业,或年缴纳税收30万元以上的其他外业企业。
    2、企业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式投产。
    3、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只办理一份优待证。
    第五条  持证人及其企业享受如下优惠待遇和保障措施:
    1、持证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优先推荐为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候选人。
    2、持证人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的落户手续。
    3、持证人子女要求在市区入学的,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
    4、持证人为其企业到市级机关各窗口办证、办事等,凭证优先办理。持证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可以要求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或要求相关部门陪同办理。持证企业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处理、现场协调,特事特办。
    5、持证人自己乘座的小汽车在市区范围内免收过境费,由招商局会同交通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6、持证人专用车辆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轻微违章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扣证、扣车等处理。
    7、持证人到本市医院就医,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并可按本人意愿指定专家为其诊治。
    8、除涉嫌刑事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搜查和检查。
    9、凡涉及企业的有关案件,未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对持证者所在企业进行查封、罚款、扣押。
    10、持证人投诉、报案优先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11、持证人正常的个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受到保护。
    第六条  优待证的发放
    优待证的发放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申报,市招商局审查,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优待证使用范围:优待证持证人在本市区域内使用,不得转借。如有遗失,须及时向市招商局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八条  对优待证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纪委监察局、市客商投诉中心要加强对外来企业优待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市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持证人对有关政策不落实的行为,可向市客商投诉中心举报。市客商投诉中心要及时调查处理,有报必查,有错必究,署名举报的还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给举报人以明确的答复。
    第九条  优待证的管理
    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优待证实行“年审制”。持证人及其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核实,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优待资格,收回优待证件,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1、持证人及其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
    2、工业企业撤走设备、资金、导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发放优待证最低要求的。
    3、其他企业年税低于30万元的。
    第十条  优待证有效期限:有效期为二年,二年以后换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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