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麻城市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麻城市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
补 偿 标 准
一、为切实做好我市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补偿标准。
二、麻武高速公路麻城段的征用土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沿线乡镇办负责;房屋拆迁、林木补偿工作由沿线乡镇办负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林业局协助。
三、征地补偿
(一)永久性用地:在麻武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征用土地按1.53万元/亩支付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涉及老城区松鹤村、 西畈村的征地补偿费按1.77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凡可以复垦的,按1000元/亩·年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凡不能复垦的(用作公路制梁场、隧道弃渣场),按10000元/亩(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四、房屋拆迁补偿
(一)宅基地:对被拆迁户严格按一户一基(地基宽8米、深19米,含4米过道)的原则还基自建,自建房屋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的要求。
(二)被拆迁房屋补偿:参照市政府原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我市当前居住物价上涨指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一面青、二面青、三面青、四面青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可根据房屋的装修档次、新旧程度等条件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附属物补偿:
(四)房屋拆迁搬家费每户500元。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40元补助。
(六)拆迁奖励:根据建设项目工期需要,在20天内主动拆除房屋的,按500-15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拆迁还建优惠政策:房屋拆迁户依据市麻武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和市拆迁办共同签发的《房屋拆迁证》办理还基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五、林木补偿
征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六、征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七、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林业局共同解释。
八、本补偿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我市其他工程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参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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