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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2010-5-23 17:35| 发布者: | 查看: 865| 评论: 0

摘要: 麻政发〔2007〕16号 


麻政发〔2007〕1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麻城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麻城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的各种优势,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吸引更多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客商”,指外地来本市投资兴办项目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本市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利用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项目比照本办法给予优惠。 
    第三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项目外,客商可以投资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所有领域和项目。 
    第四条  凡在我市新办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投产当年实现税收3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源消耗型企业除外),给予以下奖励: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2年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三)凡新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物流中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商贸和旅游景区开发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2年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四)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或我市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的,扣除原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入库基数后,新增税收本级留成部分,享受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乡(镇)、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厂房自办企业,或以厂房入股、联营等多种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六条  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凡在我市黄金桥工业园落户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在中馆驿医药化工工业园(以下统称工业园区)落户的医药化工项目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凡进入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其出让价格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为基准。对重大工业项目、品牌企业和高科技项目用地,按工业园区产业布局优先安排竞标地段。 
    (二)基础设施优惠 
    对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工业园区负责“六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排水设施等六通;平整土地),各主干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三)税收优惠   
    对新引进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帐目规范的,给予以下奖励: 
    1、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第二年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2、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2年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工业园区内新引进的项目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凡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建成投产或亩平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工业园区建造标准厂房、企业孵化中心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落户工业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500万美元以上(含2500万美元)、亩平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具体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另行商定。 
    第十条  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收费属市本级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收费)按不超过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 
    工业园区以外的招商项目,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农业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含3000万元) 的物流中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商贸和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收费属市本级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收费)按不超过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 
    以上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招商局制订收费卡,量化到具体项目并公开收费标准,一年核定一次,分季收取;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收费,投资企业均可拒付。 
    第十一条  对外来客商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麻城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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